宁一制售盗版光盘案以侵犯著作权罪终审判决

  24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了解到,南宁2011年“4.21”制售盗版光盘案5名被告首次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这是广西首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制售盗版光盘案例。

  南宁“4.21”制售盗版光盘案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为2011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件之一。2011年4月21日,广西“扫黄打非”、公安等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在同一时间对南宁市民族商场、柳州市阿宝音像超市等22家销售、仓储盗版及淫秽色情音像制品的店铺开展专项行动,现场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46人,刑事拘留5人,收缴盗版音像制品近40万张,淫秽色情光盘2000多张,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

  在这一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广西有关部门提出,是以非法经营罪还是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是办理此案的一个难点。以往对于制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多以“非法经营罪”办理。而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往往因为“非法所得”难以甚至无法确定数额的问题而不了了之,打击不力。广西检察、审判机关最终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作出判决,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同时也给今后办理此类案件、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提供了借鉴。

  2011年11月14日、18日,南宁市独角兽司法考试网青秀区人民法院、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作出一系列判决: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扫黄打非”已成为广西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一把利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局长邓纯东称,除了南宁“4.21”制售盗版光盘案外,广西先后破获了一批有影响的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的大案要案,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惩。

  邓纯东表示,2012年广西将坚决封堵查缴各类非法出版物和有害信息,全面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和不良信息,大力查处侵权盗版出版物和网上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整治非法报刊、非法网络报刊和非法报刊网站,持续严打传销类非法出版物制售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广西共取缔或关闭出版物市场(摊点)873个、非法网站54家,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和侵权盗版制品16535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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