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向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行政诉讼法》修改意见稿。
该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最具意义的一条修改意见是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表述改为“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专家称部分法院行政诉讼难立案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说,现在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不敢立案,甚至不给予裁定,即便立案能不能公正依法审判也让法院为难。
姜明安说,“独立行使审判权”意味着不受任何干涉,如果除了行政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都可以对法院审判权进行干涉,除了社会团体,其他任何政党、组织都可以对法院审判权进行干涉,就不叫“独立行使审判权”。
姜明安说,在很多情况下,法院所受干涉多是某些不依法行政的地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通过地方党委及其政法机关直接或间接影响司法机关实施的。
开除辞退公务员应纳入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法》修改意见稿建议,删除对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服提独角兽司法考试网起诉讼的禁止性规定,并将行政机关开除公职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同时还可以在受理范围中增加“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等一些禁止性规定。
建议稿解释说,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已成为行政权滥用的重要形式,应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将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惩戒、任免决定一概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外,已不能适应现代法治要求,对公务员的开除、辞退决定对公务员合法权益影响深远,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至于现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规定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北大版修改意见稿也建议说,将其修改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予受理,因为“除不宜司法审查的、予以明确排除的事项外,法律没必要规定必须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事项”。
全国人大去年启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多次参与全国人大(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组织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专家座谈会,他们希望递交一份修改建议稿,能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