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以被告人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10月,被告人汪某骑摩托车于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街上遇见前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赶集的女青年龚某、李某,遂心生歹念,伙同王某(已判刑)等人尾随调戏,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持木棒将龚某、李某打伤。经鉴定,造成龚某轻微伤,李某轻伤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无事生非、调戏女青年并将受害者打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汪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相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