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委员会的解释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 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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