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与承租户约定由承租户交纳物业费的,房东是否需要负连带交纳责任?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房东与承租户连带交纳物业服务费。
荣某系常熟某商业街一门面房的业主,其购买该门面房后将房屋出租给周某使用,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周某交纳。该商业街的物业管理人为某物业公司。在某物业公司管理期间,周某未交纳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3000元。经多次催讨,周某一直拒绝交纳物业费。无奈之下,某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荣某和实际使用人周某交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周某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000元;被告荣某对被告周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过铁军 唐海山)
■法官说法■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已依约对涉案物业进行了物业管理,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荣某作为涉案物业的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在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向原告支付管理费用。现本案所涉物业实际使用人为承租户周某,虽然周某与荣某约定由周某交纳物业服务费,其约定有效,但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告周某应当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同时被告荣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而被告荣某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付款义务后,可以按照其与被告周某之间的约定向周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