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购物积分卡是商家常见的促销方式,积分累积到一定数额,可以兑换礼品或折合现金购物。如果积分被计入他人积分卡,并且对方已用积分兑换现金消费了,该怎么办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积分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不当得利人返还同等数额现金。
2008年,某服饰公司在乌鲁木齐市一家百货大楼经销某品牌男装。2008年8月12日,田某应聘担任该店店长一职。田某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任职期间,服饰公司总经理潘某将其为服饰公司办理的百货大楼VIP积分卡交给田某持有。同年10月17日、11月1日,服饰公司分别与新疆两家公司签订《团体制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购买方享受优惠团购消费后,团购积分转给服饰公司。之后不久,两家公司在百货大楼团购了服饰公司价值309600元的制服。
2010年年底,潘某用服饰公司的百货大楼VIP积分卡为公司购物时,发现卡上没有这两家公司的积分,于是她便找田某核实,田某称不知情。最终,百货大楼查明,市民马某持购物小票将团购制服的232790分积分计入自己的积分卡,并于2008年12月使用该积分在百货大楼兑换消费8001.2元。而马某就是田某的丈夫。
潘某与田某、马某协商返还该积分消费款时,遭到拒绝。2011年2月,服饰公司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田某夫妻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田某、马某返还服饰公司8001.2元。田某、马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中院对此案终审后,驳回田某、马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以案释法
侵占积分属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认为,服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销售价值30万余元的服装,消费者已经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将积分转给服饰公司,据此,服饰公司应当获得百货大楼兑换的相应积分,而田某、马某没有合法根据占有该积分后,造成服饰公司积分受损,现积分已经由田某、马某兑换消费8001.2元,故服饰公司有权要求田某、马某返还积分兑换的现金,法院判决田某、马某返还服饰公司8001.2元。
乌鲁木齐中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 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服饰公司与消费者按照合同及协议约定销售价值30万余元的服装,消费者将商场给予的积分转给服饰公司。而田某、马某将服饰公司获得的商场积分据为己有,从而获得8001.2元的利益,属不当得利,应将该款返还给服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