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浦东发生一起醉酒驾驶致3死2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引发广泛关注。尽管肇事司机黄某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但事件引发的反思仍在继续:“醉驾入刑”成效显著之余,为何依然不时传出此类醉驾伤人的恶性事故?马路争执而导致的血案为何成不了“血的教训”?不少民众和专家认为,让驾驶员对生命有更多的敬畏,需以教育和法律“重典”两手整治。
“疯狂比亚迪”路口夺三命
11日下午15时50分许,上海浦东警方接报,在浦东新区南六公路鹿达路口发生3辆轿车相撞事故,并造成其中1辆车起火燃烧。事故中3人死亡。
从事故现场看,地面上满是玻璃碎片和散落的汽车零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车头严重变形,引擎盖被撞落。一辆银色起亚轿车车尾凹陷,另一辆黄色QQ轿车由于起火燃烧完全变形,车内也被烧得一片漆黑。
据现场目击者称,事发当时,黑色比亚迪引擎盖上趴着一名中年男子,像是在阻止比亚迪司机开车,但司机还是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强行开车前行,随后在鹿达路路口撞上了一辆QQ轿车和一辆起亚轿车,导致QQ轿车尾部完全变形并迅速起火燃烧。QQ轿车内两人无法打开车门,也来不及敲碎玻璃,最终困在车内被烧死。趴在比亚迪车上的中年男子,也被摔到地面身亡。
警方表示,接报后,救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并将起火车辆扑灭。但此时车内2人已经死亡,摔倒在地的中年男子也已身亡。
12日下午,浦东警方介绍了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比亚迪轿车司机黄某经鉴定为醉酒驾车。事发当时,黄某因追尾沈某(事故中摔地身亡的中年男子)驾驶的出租车并逃逸,沈某驱车将黄某驾驶的车辆截停,并下车与黄某理论。黄某启动车辆,用车头顶着沈某行驶至南六公路鹿达路口时,撞上2辆等候信号灯的轿车,导致惨剧。事故同时造成起亚轿车上2人擦伤。
警方表示,目前黄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事故相关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方向盘前多少悔恨泪?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网民“olaygood”对事故的这句评论道出了多数民众的心声。也有人感慨:“当代步工具变成杀人工具时,又有谁能阻止得了它的疯狂?”
其实,“疯狂”不止这一次,因醉驾致人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2月7日广西桂林警方通报,今年2月2日凌晨发生的一起3死3伤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刘畅系醉酒驾驶;2月7日同一天,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一起2011年4月发生的致一家四口死亡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的肇事司机程金松,在法庭上哭诉“请求法官宽大处理,以后做牛做马也要还”。
事后留下悔恨泪,酿成惨剧前可想过手中的方向盘所承载的社会安全责任?网民“子谦老师”认为:“这种飞来横祸还少见吗?人们心中多一份自律,社会才会多一份和谐。”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市政协常委殷啸虎认为:“显然,我们很多驾驶员还缺乏对生命应有的敬畏。”他同时指出,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既有主观、也有客观:“主观上,是驾驶员基本素养和安全责任意识偏低,缺乏相应的安全教育;客观上,目前的法律界定也存在不少模糊之处,导致了类似”开车怕行人“、”撞伤不如撞死“等令人扼腕的错误认识。”
尊重生命需教育与“重典”并行
醉驾致人死亡不时发生的残酷现实开始引起人们反思:该如何切实有效地减少乃至杜绝这样的恶性事件?
有评论认为,类似事件除了因醉酒引发事故,还有“路怒族”的倾向,如此前曾发生的奔驰车与宝马车相互追逐相撞,双方停车斗殴导致奔驰车司机死亡;另一事件中,上海两辆轿车因抢先加油互不相让,男车主扑上女车主车头前盖不让其离开,结果女车主顶着对方开了200多米……稍有不满,一怒冲天,是这类事件的惯常表现。
上海市政协委员曹正文认为,当前驾驶员心态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浮躁的情况有一定的普遍性,极易导致安全意识降低,乃至引发马路悲剧。他认为,应该从驾驶执照申领这一环节开始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包括基本知识教育和案例教育,让法律意识淡薄的人通过直观了解“生命的教训”,从而增强安全驾驶的意识。
殷啸虎认为,安全教育之外,还需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法律制约,以“重典”获取更为直接、严格的治理效果。
“为什么会出现”撞伤不如撞死“这样严重的错误认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殷啸虎说,“比如”交通肇事“和”肇事逃逸“,应该是两个有着性质差别的法律概念,而不是只有肇事情节轻重的差别。建议法律就此进行明确,交通肇事就以交通事故处置,而一旦肇事逃逸,其性质就上升到间接故意杀人的程度,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样才会让肇事司机意识到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从而学会自律。”
殷啸虎说,“道路安全责任应该是所有行为主体共同承担的,而不仅仅是机动车单方面。如果行人恶意横穿马路、电动车违规驶入高架路面等导致交通事故,是否也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否则,按照目前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会”诱导“机动车驾驶员以侥幸心态在事故后选择逃逸。”他表示,此前国内曾发生过机动车为了避让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而导致车毁人亡的惨剧,“这样的情况下,行人在交通肇事中是否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