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想到未成年人救火,必然会想起赖宁,就其精神而言无疑值得独角兽司法考试网褒奖,但就其行为而言却又值得争论。少年赖宁成了70后、80后们年少时的“英雄记忆”之后,“孩子是否应该去救火”的争论从未停止过。拉开时间的距离,从人性的角度看待赖宁,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实也是一种悲剧。
争论的纠结其实不过是片面地站在了精神或人性的单一立场,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局限了对行为本质的认识。未成年人救火,缺少了必要的技能和保护措施,连自保都无法保证,谈何救火?东西烧毁了可以重建,生命失去却无法再生。更何况,所造成的伤害,远远不会是一个人的伤,还有家庭与社会的痛。
利与弊的比较,得与失的权衡,永远是理性思考的不二法门。保护未成年人与倡导见义勇为,并不是天然对立,鼓励见义勇为也不意味着无须尊重生命的价值。当鼓励未成年人冒险救火,可能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火灾本身的损失之时,禁止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讲,其实又是在保护见义勇为。
社会的进步源于观念的理性,而将理性的观念列入法条,以法治化的面目出现,起到的不只是止息争议的作用,法律的清晰界线,还为免责树立起了标准。禁止未成年人救火,即意味着面对火灾,未成年人不参与的权利,视而不救不会承担责任,甚至无须受到道德的谴责。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条法规不仅为见义勇为开辟了一片安全区,同时也为没有边际的道德筑起一道堤岸。
公共社会秩序的规范,既需要道德的调节,更需要法规的约束。尤其是在见义勇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为方面,诸如驾车追逃、救助突发疾病的群众等,如同是否鼓励未成年人救火一样充满着争议。尤其是在紧急救人的关头,见义勇为往往处于“两伤”的境地,一方面无动于衷伤的是道德,另一方面见义勇为造成负面后果,有时又不得不让法律为之倾斜。
禁止未成年人救火,理性观念洞照的是见义勇为不能没有界线的命题。现代社会,见义勇为只能成为弥补公共管理不足的一个环节,见义勇为所倡导的理念必须符合“避险”的原则,把更多的涉及险责的部分还给公共管理,由公共管理机构来执行。进一步厘清公共管理与见义勇为的界线,期待更多的“理性”变成法条,赋予见义勇为更多的理性与保障,并逐步完善社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