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马某在某建筑公司上班,从事工地的钢筋搬运和捆扎工作。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2012年1月31日早上7点50分左右,马某在工地上厕所回来的路上不小心掉进工地施工的坑中,右腿摔伤骨折。马某向公司申请工伤待遇,公司却说马某是未到上班时间受的伤,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不能算工伤。马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马某早上7点50分左右进到工地,上厕所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开始工作而不是为其他,应该可以算作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去上厕所的途中不慎掉入工地的坑中摔伤,应属于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受伤。所以,马某应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