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需扩大

  网络谣言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不仅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对特定群体或者特定行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即使辟谣之后仍然余害难消。因此,遏制网络造谣、切断网络传谣已成为当前亟须着力应对的网络治理难题。

  近年来,微博的悄然走红,给谣言的制造和传播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和“隐形的外衣”。与网络侮辱、诽谤不同的是,网络谣言没有明确的指向目标,而是泛化地指向某一群体或者某一行业,甚至是指向整个社会秩序。曾在网上疯传的“地质大学教授潜规则女研究生”,一时间使得“高校潜规则”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热点,尽管最终真相大白,却给整个教师群体形象带来严重影响。“告诉你牛奶生产日期的真正密码”、“海南香蕉有毒”、“牛奶三聚氰胺超标”、“费县花生毒死多人”等曾在网上热传的帖子,给相关行业带来严重影响,尤其海南香蕉有毒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谣言导致海南香蕉严重滞销,给蕉农带来惨重损失。以特定事件为中心的造谣传谣更是普遍,例如“非典”时期的“板蓝根防非典”一度导致板蓝根脱销、“日本地震导致核污染、食盐防辐射”的网络谣言更使得我国各地现抢盐风潮,“谣盐”断销……

  应当注意的是,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也是网络造谣的另一表现形式,新乡、南京等出现的地震谣言、江苏省响水市化工厂爆炸谣言引发的万人恐慌出逃事件、河南杞县从“放射性核元素出事”说法演变为核爆炸的谣言,同样引发杞县人大量外逃,等等。一系列网络造谣事件已明确的向世人昭示:“谣言猛于虎”。

  网络的超时空特性使得谣言不再受制于有限的时间、地点,这也使得谣言的扩散具有了无限延展的可能性。和传统编造、传播谣言的媒介和平台相比,网络造谣的传播速度、传播范围得到了无限的放大,影响和涉及的范围也无限扩大,网络谣言可以快速和无限制地被传播与复制,可以在瞬间触及全世界可以上网的角落。正是这一特性,使得造谣、传谣者日益青睐网络,使网络成为造谣、传谣者便捷的造谣平台和绝佳的传谣犯罪工具。

  网络谣言的肆虐,除了造谣者的“妖言惑众”,还有传谣者的间接推动。网络谣言一经发布,往往会迅速引起集体围观,经过成千上万网民的以讹传讹,使谣言出现“裂变式”快速传播,导致“真理还没有穿上鞋子的时候,谎言已经走遍了全世界”。面对网络谣言,社会公众往往是怀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不去辨别信息的真伪,就将相关信息转发给亲朋好友,甚至为了引起对方重视而进行二次加工以后重新发帖,不自觉中成为网络谣言的“二传手”,某种程度上加速了网络谣言的传播和膨化。因此,在网络空间中,谣言就像滚雪球一样被网民在无意间发酵、夸大,不仅引发了社会的恐慌,也给不特定的个人或者行业甚至是社会秩序、国家利益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还应当提及的一点是,网络造谣的横行和造谣案件的快速增加,跟网络造谣的低门槛性和低成本性也有着密切关系。一方面,谣言扩散的广度和速度取决于用于传播谣言的载体,在过去,谣言只能依赖于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而对于传统媒体而言,信息生产机制是先过滤,后生产,依靠行业准入机制和新闻审查机制,对于信息真实性的审查相对严格,同时,信息制作的过程也是信息成本的产生过程,客观上形成了信息准入的高壁垒,一般公众无法成为信息的大规模生产源和发布平台。但是,网络中的信息生产、发布特点是先生产、后过滤,甚至边生产、边过滤抑或是只生产、不过滤,且信息生产成本几乎为零。

  同时,网络的平民化使得发布虚假言论的门槛较低,一个BBS就是一张报纸,一个论坛就是一个讲堂,一个微博就是一个广播台甚至是电视台,在人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将声音扩散到全世界的今天,大规模造谣、传谣的门槛已经降低到几乎没有;另一方面,造谣、传谣的违法成本过低,囿于网络犯罪技术侦查投入量的严重匮乏、相关学理研究的滞后以及法不责众的社会文化心理,大量网络造谣行为在事后没有能够进入到司法程序中进行查处和制裁,无法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者形成有力的威慑。纵观网上造谣事件,大多以行政拘留或者公开道歉告终。因此,网络在赋予造谣者传声器和麦克风的同时,对应的违法制裁措施却没有及时设置和跟进,导致网络造谣者面对偏低甚至几乎为零的违法成本往往有恃无恐。

  对于愈演愈烈的网络造谣行为,在司法与执法层面却存在诸多的评价尴尬。

  传统刑法中用于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清晰而简单,三个罪名意在制裁两类谣言:(1)针对特定个人、商业单位、商品的谣言,包括两个罪名:一是诽谤罪(实际上包括侮辱罪),制裁的是针对特定个人的诽谤性、侮辱性言论。因此,谣言如果是针对特定个人的声誉毁损的,可以根据具体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情节定性为侮辱罪或者诽谤罪;二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制裁的是损毁特定公司、企业信誉,损毁或者特定公司、企业的特定商品声誉的行为,因此,针对某一特定公司、企业及其产品所编造的谣言,可以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针对不特定个人、单位、产品的谣言,目前,对于此类谣言的打击,只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个罪名,用以严厉制裁意在制造社会恐慌情绪,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对于通过网络编造、传播“假地震”等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以编造、故意传播恐怖虚假信息罪定罪完全没有问题。

  透视这个罪名体系可以发现,目前罪名体系上的缺陷在于:针对非特定个人、单位、产品等的谣言,无论后果多么严重,只要谣言没有被定性为“虚假恐怖信息”,就无法进入刑法的打击半径:针对不特定个人,而是针对特定人群的造谣、传谣行为无法制裁,例如,“5000名警察列队参加婚礼”、“某刑警学院某级缉毒警察全部牺牲”,等等;针对不特定单位,或者是不属于任何一个单位的某一类产品,或者任何其他类型的造谣、传谣行为无法制裁,例如,“纸馅包子”事件、“广元蛆虫柑橘”事件,等等。

  因此,在网络背景下,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应当及时予以完善,具体方向是:修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这一罪名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从仅仅制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扩展到制裁“编造、故意传播”所有的“严重危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虚假信息。笔者认为,此种扩展的立法依据是客观存在的:在针对特定个人的诽谤罪、侮辱罪之中,如果诽谤、侮辱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诽谤罪、侮辱罪由“告诉才处理犯罪”转化为“公诉犯罪”;那么,在针对不特定人群、单位、产品等的谣言之中,如果谣言客观上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对于这一谣言的制裁由行政制裁提升为刑事制裁,应当是可以接受的。

  伴随着网络谣言数量和类型的日益增多,网络谣言对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冲击、实际危害日益扩大,某些谣言已经不再是事实和真相之间的差异,它可能彻底改变甚至摧毁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固有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也可能冲击、危害到具体的、现实的国家、民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甚至可能会引发或者说形成现实空间中的群体性事件,乃至社会动荡,因此,加大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制裁,对于危害严重的网络谣言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极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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