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
1、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 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所在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此实际费用的,则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
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由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该分会秘书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