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底至7月初,马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自家养殖塘埂上的226棵杨树以42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陈某在明知马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226棵杨树采伐。经泗洪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测量,被采伐的杨树立木总蓄积为44.7270立方米。经他人举报案发后,马某、陈某主动到公安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滥伐林木罪各判处马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示
林木所有权和采伐权分离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大的行为。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为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