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隐私权要防艾兼治

  广西的《草案》是努力在实现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与其他人的知情权之间实现平衡。但是,我对能否达到这种平衡表示怀疑;更重要的是,可能这两者的权利没有达到平衡,却对于防范和治疗艾滋病带来重大的弊端,产生更严重的问题。

  众所周知,要让高危人群自愿检测艾滋病,并在检测后接受治疗,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保证他们的隐私,能让他们放心去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检测和接受治疗。实行实名制和告诉相关人信息的制度,可能让大部分本来可能纳入检测和治疗的人不再自愿去检测。

  有资料表明,自2011年7月北京医疗机构要求检测者出示身份证之后,前来检测的人数直线下降。如果实行实名制和告之制度,恐怕更多的艾滋病患者得不到发现和治疗,而且,由于他们没有得到治疗,给其他人带来的传染危险更大,这又如何去实现艾滋病患者与其他人的权利平衡呢?

  况且,如果没有实行实名制和告之制度,虽然可能造成一定的弊端,但并非完全无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例如,刑法早就规定了“传播性病罪”,故意传染艾滋病的人是要构成犯罪的,这一罪名虽然是事后惩罚,但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人还是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关键是法律要规定,疾控部门在检测出艾滋病患者时,有义务告诉他们有关防范措施和故意传播的法律责任,让他们谨慎从事。

  所以,我对于广西的《草案》拟实行实名制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和告诉相关人信息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忧虑,我们在限制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恐怕更多要考虑和照顾到我们当前的防艾现实,当前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艾滋病患者普遍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人根本不愿意去检测和接受治疗,“在中国78万名感染者中,将近三分之二对自身的感染情况尚不知情”,以致防艾形势十分严峻,如果我们进一步限制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那么,防艾形势将更加严峻。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还得再谨慎地考虑相关制度的制订。当然,如果有一天,我们的社会文明更进一步,艾滋病患者受到歧视状况有重大改观,我们也许可以实施上述权利平衡制度。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艾滋病防治条例》是行政法规,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广西拟实施的这两个制度与行政法规相违背,其合法性也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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