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犬在马路上“溜达”,与一电动车相撞,导致骑车人摔伤住院,造成各项损失3万余元。春节前夕,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肇事犬的主人朱某担责六成,共赔偿原告张女士2万余元。
2010年3月28日下午5时许,家住启东市汇龙镇的张女士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由于需要在道路左边转弯,张女士便沿着大路逆向行驶。这时从路边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忽然窜出一条大黑狗,张女士避让不及,撞上狗后摔倒在地。后经司法鉴定,张女士构成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经四处打听,张女士发现肇事狗是附近村民朱某所饲养,且该狗右后腿有明显的受伤痕迹。于是,张女士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朱某辩称,出事地点经常有三四条狗出没,不一定与张女士相撞的狗就是自己家的狗,拒绝为此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家长期养狗,平时处于散养状态,主要活动地点亦在原告出事地点附近,且原告提供的事发后狗右后腿有伤的照片,与被告朱某家的狗平时一直散养的事实及原告同行的同事的证言已形成证据链,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原告在马路上逆向行驶,自身亦存在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原告的诉求、司法鉴定结论、原、被告过错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确定原、被告按四六成承担责任,遂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张女士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万余元。
(顾建兵 谷昔伟)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或者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这样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受侵害人自身亦有过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致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女士逆向行驶,本身存在过错,因此可减轻被告朱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