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主体由三方面组成,居于中立地位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参加人,这其中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首先是主持人的选任。从各国规定看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在行政机关内专门设立行政法官主持听证,以美国为代表。二是选任行政机关首长或所属职员为主持人,这种做法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必须保证的是主持人的中立地位和专业知识。这实际上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因为专业知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往往为行政机关所垄断。因此平心而论,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虽然稍嫌繁琐,但无疑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保证。
其次是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当事人当是指行政决定所直接指向的相对人,参加人指的则是受行政决定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公民在决定作出中的参与,从各国对有权参加听证的主体范围的规定来看,权益受行政决定独角兽司法考试网间接的人都可以参加听证。对参加人范围的界定,美国法院的规定不失为一种精巧的设计:凡是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起诉的,应当也有权参加听证。一方面听证本来就是脱胎于诉讼借鉴于行政的程序,另一方面二者参加人范围的一致也保证了听证与可能随之发生的行政诉讼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