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

  一、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罪犯主体的特征

  从犯罪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对象复杂化,年龄界限不明显。在笔者调查的案件中,犯罪主体对象复杂,既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又有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司法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等等。几乎每个年龄段都有此类犯罪,犯罪主体的年龄界限不明显。

  (二)犯罪客体的特征

  从犯罪客体上看,职务犯罪中侵犯财产及渎职犯罪居多。从各种媒体报道的案件来看,多数职务犯罪的行为都是贪财图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攫取公共财产或妨害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即渎职犯罪,只有少数属于破坏国家经济管理制度和正常活动的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从犯罪主体的主观过错上看,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大多数都是故意犯罪,只有少数是过失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放罪犯罪、徇私舞弊罪等等。行为人利用职务故意进行的这些犯罪,占所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的80%以上,行为人明知实施这些行为是违背职责义务的,并会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而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由于过失而导致的职务犯罪仅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0%.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从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上看,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进行犯罪。国家赋予行为人的某些权力,是用来实现国家的某种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把国家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行各种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严重侵害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信誉,是腐败现象中最为严重的表现。我国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某些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这一要件,在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等。

  2、故意不正确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是国家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行为人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故意滥用职权,非法行使权力或越权进行职务活动,造成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

  3、利用职务过失造成的犯罪或不正当利用职务过失造成的犯罪。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均属此类犯罪。行为人应当正确履行职务,但由于其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履行职务或不正当履行职务,以致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二、职务犯罪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意识形态中的陈腐观念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历史原因

  我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几千年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方式,一方面造成人们的封建特权思想意识,另一方面又使人们滋生了自私、保守和狭隘的小私有者心态,价值取向错位,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最大的失误就是放松了对干部的教育。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级党政部门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在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有的一度忽视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放松了对党政干部的思想教育。在一些部门,治党不严、党不管党“、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相当严重,从而使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乘虚而入,逐渐渗透到干部队伍中。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刺激了人们的私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使越来越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价值取向发生错位,把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规则引入公务活动,追求回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切向钱看”、权钱交易的价值观念在人们头脑中强力渗透,成为一部分官员的信条,为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制度原因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已经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目前,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种监督体系,均从不同角度实施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监督,但由于改革的深化,新旧体制的更替,监督机制在制度上、规范上、管理上存在漏洞难免,尤其是各种监督体系还未完全理顺,监督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尚未完全确立,监督手段的实现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在监督的实践中出现了弱监、虚监和空监现象,这是导致职务犯罪高发的又一直接因素。

  (三)社会不正之风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土壤

  我们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非常重视亲情、友情,讲究礼尚往来的。“来而不往非礼也”,这确实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些传统美德已渐渐淡去,人际关系商品化、庸俗化。在一些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有的人总是想方设法拉关系,“有关系好办事”。然后,就找各种借口在一起吃吃喝喝,送些礼品“,送礼好办事”。使得经济交往活动和政府公务活动笼罩在“你来我往”的亲情和友情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1736835之中,什么党纪国法、规章条例,全然不在话下。而且这还不是个别现象,已成为一种观念、一种办事“潜规则”。在这种极不正常的社会环境下,在大众心理的作用下,少数党政官员对自我的要求日益放松,私欲日益膨胀,不讲原则,缺乏自律,认为“不捞白不捞,白捞谁不捞”“大家都这样,我又顶不住”。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有的人由收土特产到收高档礼品,由收礼品到收钱,由收小钱到收大钱,以至于“买官卖官”、权钱交易,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改良土壤”、改善社会大环境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实施教育工程,筑牢思想防线

  首先,加强拒腐防变宣传教育。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通过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让其自觉学法、守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明确内容、突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在教育内容上,应加强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进行什么是职务犯罪和怎样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让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树立预防意识,使其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二是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从中吸取教训,管好自己。三是扎实开展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革命传统教育,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的教育,使其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养成艰苦奋斗、勤俭朴实、奋发向上的作风,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学习方式上,要与普法教育紧密结合,通过法制讲座和到警示教育基地现场教育的方式,以及中心组学习、单位职工政治学习等方式进行。学习应拟定学习计划,做到学习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准备充分。对公职人员的学习效果、收获要进行检查、考核,以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学习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特别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法司法人员、管钱管物人员和行政审批人员等容易发生职务犯罪人员的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的思想觉悟的提高、世界观的确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或者进行几次教育就能达到目的的。尤其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新思想、新问题、新事物不断出现,切实加强对干部拒腐防变的宣传教育,是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二)实施制度工程,规范权力运用

  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将权力的行使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关口前移、落实防范、规范行为,达到最终铲除滋生职务犯罪土壤的目的。首先,抓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应是全方位的、立体的、有系统的,不能“单打一”。要注重制度的协调、统一,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健全和完善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领导干部考察制度与任前公示、届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单位年审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以及政务、厂务公开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其次,应狠抓制度的执行。制度不执行就是一纸空文,只有得到严格遵循,成为公务活动和公务人员行为的规范,才能体现约束力,产生实际效果。抓制度的执行,既要抓大又不能放“小”,特别应注重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严重违反者,该处分则处分,应法办则法办,以体现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发挥制度的震慑、约束作用。再次,应着力抓好监督制约。应着重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应跟踪到哪里,预防职务犯罪就应开展到哪里,不能留下空白和盲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1736835区。第四,应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备和切实执行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作用的关键。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针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议事决策制度、工作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实物采购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制度能覆盖各个方面,从制度措施上堵塞各种漏洞,以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实施阳光工程,拓宽监督渠道

  “阳光工程”的核心是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为此,一是要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把对政府工作、重要干部任免的知情权和对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参与权、监督权、裁判权真正交给群众,为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效率的提高、公信度的增加。二是要拓宽监督渠道。权力失去监督就要滋生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立足点在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使公职人员不滥用权力、不发生职务犯罪行为。拓宽监督渠道就是要通过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把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充分运用起来,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得以充分揭露和惩处。三是全方位推进“廉洁准入”制度。各种职务犯罪最直接的诱因是对权力的追逐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情况在行政领域、经济领域、组织人事领域、司法执法领域表现得最为明显。对市场主体要实行廉洁准入,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实行廉洁准入。从某种程度上讲,廉洁准入是依法治吏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及监督机制。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权力的制约及监督应着眼于《监督法》的制订,通过立法确立规范、科学、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促使权力协调有序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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