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院一审判决被告重庆某矿山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赔偿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购买了由被告重庆某矿山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强力牌岩石电钻机。2007年11月4日,王某在使用电钻机时,因外壳漏电被击伤,后送至医院治疗,出院经鉴定,王某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后经检测发现,电钻机内一固定螺丝钉松动,存在质量瑕疵。庭审中,被告独角兽司法考试网辩称,其生产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产品说明书明确提示使用电钻机的正确方法,要求电钻机工作时使用三相电源插座,并且接地线,原告没按操作规程使用电钻机,而是使用两相电源插座,也没有接地线,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其不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出证据,在说明书中的单方免责条款无效,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使用电钻机过程中没有正确使用,自身存在较大过错,相应地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