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共商惩治预防腐败犯罪

  2011年12月14日至15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澳门大学法学院、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联合主办的“2011年两岸四地刑事法论坛”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来自两岸四地的七十余名代表,对两岸四地社会各界都很关注之腐败犯罪的惩治和防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和全面研讨

  □黄晓亮 刘炯

  2011年12月14日至15日,“2011年两岸四地刑事法论坛”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本届论坛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下文简称“北师大刑科院”)、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澳门大学法学院、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联合主办,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北大学法学院协办。本届论坛也是由北师大刑科院、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澳门大学法学院于2008年12月共同创立之“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的延续。本届的主题是“腐败犯罪的惩治与司法合作”,来自两岸四地法律机关、高等院校的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七十余名代表,对两岸四地社会各界都很关注的腐败犯罪的惩治和防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和全面研讨。此次论坛深化了两岸四地刑事法律界和刑事法学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对于两岸四地刑事法治的进步和经济的共同繁荣将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现将论坛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因应腐败犯罪: 政策探讨与经验交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指出,腐败犯罪关系到国家灭亡和政权更替,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面临的任务,但对某国家或者地区的腐败问题应该全面地分析和全面地比较,对腐败犯罪要惩防并举,综合施策,而两岸四地法律界加强惩治腐败犯罪的研讨,促进对策的交流和司法合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管高岳提倡将“网式管理”理念引入腐败犯罪防治工作中,认为此举有助于集合资源,通力合作,变“救火”(事后查处)为“防火”(事前预防),化“散沙”(单兵作战)为“磐石”(网式合作),为因应腐败犯罪提供更为强劲的动力。澳门廉政公署关冠雄专员将澳门廉政公署在反腐工作的实践经验概括为:“机构高度独立、法律日趋完善、配套制度得当、政策特色鲜明、借力国际合作、社会教育并重”。

  北师大刑科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对我国当前高官前“腐”后继的犯罪现象进行了法理解读。他指出,高官腐败犯罪在腐败犯罪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对其刑罚适用是否得当事关社会舆论与公众认同。他充分肯定了异地审判制度排除干扰、消除疑虑等积极价值,同时,也针对评判标准模糊、司法成本较高等现有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言。

  北师大刑科院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张远煌教授指出,当前反贪污贿赂犯罪政策存在一些观念误区与认识偏差,如刑罚适用标准掌握不严,人治因素尚未彻底清除,以至于当前反腐工作陷入事前预防乏力、事后查处效率低下和执法不严的被动状态。因此,运用政治权力反腐的法治化进程亟需加强。

  惩治腐败犯罪: 个罪研析与司法操作

  与会代表对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公款罪等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的惩治和防范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于贪污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夏勇教授认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人为提高贪污入罪数额门槛的问题,给人一种“反腐斗争抓大放小、内部降格消化”的错觉,对此仍应毫不动摇地坚持现行数额起点。此外,针对贪污罪数额在量刑中的失衡现象,他还建议应在立法上细化各个刑罚格次,制定科学裁量方法。高雄大学法律学系陈志平教授对何谓贪污渎职罪所保护的法益及职务上之行为,分析指出,台湾地区现行立法中的公务员三分法(身份公务员、授权公务员、委托公务员)与“法定职务权限”的具体内容存在一定冲突,故如何正确合理解释后者的内容将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北师大刑科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认为,影响力的判断应当是一种事先的、客观的判断,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立场为判断标准。对于其中“中间人劫贿”问题,可区分情况分别定罪:中间人故意抬高贿赂数额以从中获取差额的,应定诈骗罪;中间人私自占有行贿者给予的贿赂的,应当定侵占罪;行贿者将财物交给中间人后反悔予以追回的,中间人拒绝的,应定侵占罪。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靳宗立副教授介绍了台湾刑法对其立法修正的三大特色:一是大幅增加适用范围;二是放宽财产异常增加之认定标准;三是提高法定刑度。

  共同推进反腐: 刑事司法合作与互助

  政治大学助理教授许恒达主张借鉴《英国2010年新贿赂法》的做法,将台湾地区《贪污治罪条例》与刑法典相互整合,除将贿赂与图利两种犯罪回归单一规范外,还应考虑废除不具贪污特色的公务员财产犯罪,以求形成一体性与共通性的立法架构。高雄大学法律系主任吴俊毅副教授从刑事程序的角度分析了处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1736835 贪污等腐败犯罪的特定法律机制,认为允许命令秘密的信息搜集措施俨然成为一种现实必要。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琳琳博士也认为,为了更好开展区际之间的腐败犯罪特殊侦查工作,澳门特区与大陆地区的相关规定都应加以完善,对于前者,如明确电话监听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电话监听的期间,对于后者,如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等配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法官指出,在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司法合作中,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地位与作用,即在坚持平等、依法、互惠、信用、协调一致、方便快捷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任务,细化程序,依法而行,有所作为。对此,澳门特区检察院检察官刘因之也指出,因欠缺双边合作协议所规范的跨境合作机制,澳门特区与大陆地区在此方面确实存有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澳门与内地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协议框架之中,尽快解决两地签署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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