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货款,却迟迟不发货,买方无奈诉至法院,卖方反咬一口说买方欠了的自己钱,天下之大,真是无奇不有。11月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宋某货款13000元,驳回反诉原告张某要求反诉被告宋某归还10000元借款的反诉请求。
原告宋某诉称:2010年7月23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金蝉有现货,单价25元/斤,要求原告独角兽司法考网汇款。原告于7月24日给被告汇款13000元,被告接到货款后迟迟不予发货。原告为此多次到内乡催货或退款,被告始终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不欠原告钱,13000元是原告原来欠自己的货款,故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还借款10000元。
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原告宋某向被告张某的帐号汇款13000元,原告称此款用于买金婵。打款后被告未发货,也未给退款,被告称是归还原来的货款,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帐号汇款13000元的事实,被告独角兽司法考网认可。现被告未能及时发货或退还货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实属错误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反诉称原告向其借款10000元,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法也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