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为能否认定是正当防卫

  [案例]

  2011年4月的一天深夜,李某潜入甲的家中伺机盗窃,甲听到动静后开灯起床将李某堵在屋内,李某为逃跑遂与甲发生厮打。这时,在另一房间居住的甲父王某被惊醒后起床,见状便前来帮助甲捉李某,王某见甲自己很难抓住李某,于是就操起家中的一把尖刀对准李某就是一刀。李某受伤后奋力挣脱而逃走,当晚因为伤势过重死亡。

  [争议]

  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李某的盗窃行为是对王某父子财产所有权的不法侵害,王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犯而将李某刺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李某先是入室盗窃,且被甲发现后准备逃逸,为抗拒抓捕采取暴力手段与甲打斗,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而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采取暴力手段危及人身安全的抢劫行为,法律允许实施特殊的正当防卫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为过失致人死亡。因为王某针对独角兽司法考网李某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李某死亡的重大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致李某死亡的故意,其应对防卫过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

  首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为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本案中,王某和其子甲为合法权益人,针对李某正在进行盗窃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其次,尽管《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的转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该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该条的目的条件。纵观本案,本案李某虽然为抗拒抓捕而与甲厮打,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但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因此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

  第三,《刑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独角兽司法考网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正当防卫过当的规定。笔者以为本案中,王某在看到其子甲无力一人抓获李某的情况下,而采取以刀刺伤李某以制止其逃逸,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致死李某的故意,目的是为了将李某抓获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当然,王某也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制止李某,但其采用尖刀刺伤的方法,客观上造成了李某死亡的后果,因此王某的行为应为防卫过当,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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