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要发票吗?”以往经过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时,经常会有抱着小孩的妇女在你耳边轻声嘟囔。最近,《法制日报》记者故地重游时发现,这样的声音少了。
在附近经营报摊已经七八年的张宗其印证了记者的感受。他说,以前这里桥上桥下甚至马路边都有卖假发票的。最近,明显见少,即使个别胆大的,也偷偷摸摸,不像以前那么明目张胆了。
“这是持有伪造发票入刑带来的威慑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张敏独角兽司法考网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以往,只有伪造销售假发票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与出售假发票中间环节的行为怎样处理存在法律盲区。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之一。《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5个月来,北京、四川、上海等地相继出现了适用该罪名的个案。
改变持有假发票难打击状况
我国1997年实施的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属于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戒作用并不明显。即使是达到了制贩假发票犯罪的量刑尺度,判罚大多也只在半年左右。
此外,刑法仅规定了制造、销售发票为犯罪行为,而对购买、持有发票的行为未作规定,导致公安机关在查获假发票储藏窝点后,如果没有获取出售发票的证据,则无法对行为人进行打击处理的尴尬局面。法律上的缺失导致对持有假发票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控制和打击。而现在,只要持有“数量较大”的假发票也将难逃刑法追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沈解平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持有伪造发票本身属于侵犯税收管理秩序行为,之前不作为犯罪处理,随着近年来伪造发票行为的猖獗,数量巨大的假发票流入社会后,对我国财政税收体制以及发票管理秩序的危害触目惊心,刑法修正案(八)将持有伪造发票入刑是一种必然趋势。
“假发票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为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进一步滋生贪污腐败以及涉赌涉黑涉黄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持有伪造发票者进行打击,可以从源头上打击犯罪。”张敏表示。
多地现持有假发票获罪首案
“今年7月,我们刚刚办理了一起持有伪造发票案。”张敏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北京市判处的首起持有伪造发票案。
杨某是流动商贩,平时靠卖小商品为生。今年5月的一天,在京港澳高速路北京市房山区窦店服务区内,杨某随身携带1350余张伪造的发票,在其打算向过路司机出售时,被警方抓获。
经鉴定,杨某随身携带的及从其家中查获的假发票共计6种,分别为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停车定额专用发票、车辆通行费专用发票、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市工商企业专用发票、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几乎涵盖了市面上通用的大部分发票。
房山区检察院以杨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提起公诉。近日,房山法院以持有伪造发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前不久,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四川首例持有伪造发票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多少份构成数量较大无标准
作为长独角兽司法考网QQ1971736835期承办刑事案件的法官,沈解平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有一个困惑:构成此罪要求“数量较大”,多少份才算“数量较大”呢?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理解该罪中“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张敏在办理杨某和另外两起类似案件时也遇到同样的难题。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时间不长,具体办案实践刚开展,对‘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界定,尚无明确规定,这也给我们办案带来了一定难度。”张敏举例说,“我们在讨论杨某一案时,其所持有的假发票是‘数量较大’,还是‘巨大’,就出现过争论。”
据张敏介绍,虽然最后杨某以持有伪造发票“数量较大”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但这是综合各方面因素的结果。
“随着此类犯罪入刑,案件数量增多将成为一个现实。”张敏表示,由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她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沈解平认为,如果持有几十张假发票就要入罪,有可能导致打击面过宽。在他看来,有关数量的规定不能搞一刀切,应由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个幅度,再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设立相应的起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