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无业人员王某利用车主怕重办车牌麻烦的心理,以撬盗汽车车牌后让车主拿钱赎回的办法以获得非法收入。2011年8月,王某累计撬盗车牌14块,每次盗窃后均向车主索要钱款,称如若不给钱款,则毁掉其车牌。多数车主嫌重办车牌麻烦,而将钱如数汇至王某的帐户。如是,王某共得赃款3000元。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这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号牌由国家机关发放,有国家机关证件的特征,盗窃车辆牌照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王某进行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围独角兽司法考网,刑法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作扩大解释,王某不应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王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对被告人王某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国家机关证件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规范性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独角兽司法考网QQ1971736835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而车辆号牌并没有明文规定为国家机关证件。因此,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二、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过、5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本案中,王某累计撬盗车牌14块,且每次盗窃后均通过威胁车主如不给付钱款则毁掉其车牌的手段,强行索要钱款共计3000元,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应对王某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