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如何处理

  案例:甲系未成年人,其与同为未成年人的乙玩耍时,造成乙的左眼球结膜撕裂。甲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甲将乙的父母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乙的父母以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为由,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谁是适格的被告?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为被告,在审判实践和理论中存在着以下不同意见: 其一,未成年人虽然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侵权行为是由未成年人实施的,被告也应该是未年成人,其父母应该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二,谁承担责任就由谁作为被告。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因未成年人侵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一般是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的。如果在诉讼中将未成年人列为被告,判决未成年人承担责任,而最后却执行其监护人的财产独角兽司法考网,这在理论中上是行不通的。因此,应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直接作为被告,而不把未成年人作为被告。其三,将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其一,将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不妥。从“代理法律关系”上讲,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最终判令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的 “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内在逻辑明显荒谬。独角兽司法考网

  其二,仅将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列为“被告”不妥。

  有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依据转承责任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就应由承担赔偿责任的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直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比如说雇工在执行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由雇主承担责任。转承责任是义务主体对责任主体具有管理职能而对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的赔偿责任。转承责任是一种特殊责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从主体上看,义务主体与责任主体不是同一人;2、从法律关系上看,在产生转承责任的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对责任主体具有管理职能,例如监护、雇用法律关系;3、从法律后果上看,义务主体为责任主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后为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属于这种情形,故应由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①

  那么,未成年人责任主体在“转承责任”诉讼中处于什么法律地位?不作为“被告”,其作为“证人”还是“第三人”?如果作为“证人”,其所作“证言”难以让双方当事人信服,难以让法官采信;如果作为“第三人”,其相应的无民事诉讼能力,其父母已经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只有在其父母不能行使监护权的时候,方可由其他顺序的监护人代为诉讼或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故不能解决其无“相应民事诉讼能力”的问题。一言概之:仅将未成年人的父母列为“被告”,不能处理好其诉讼地位问题。

  其三,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构成,包括第一阶段要素,即“被监护人侵权的事实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因果关系”,和第二阶段要素,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侵权的事实行为监护不力”(以推定方式确定),将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符合该责任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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