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原本是为整洁市容,执法中有些许冲突争执也应冷静应对,身为城管协管员的陆某就因一时冲动伤人而获刑。10月上旬,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城管协管员执勤致人轻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0年8月下旬,任屏南县城管协管员的被告人陆某与同事张某(另案处理)在执勤过程中,因张某阻拦被害人邱先生停放摩托车而引发争吵,双方继而扭打在一起,陆某见状上前从身后将被害人拦腰抱住摔至地上,致使被害人左肩着地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左锁骨外侧端骨折,伤情属轻伤。案发当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独角兽司法考网,经调解被告人与同事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36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殴打他人致轻伤。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害人也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