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贺某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瞒报公司纳税收入、逃缴税款,近日,公诉机关以逃税罪将其诉北京市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经查,贺某自2005年开始在该防水工程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5年5月至2008年1月期间,贺某指使公司员工采用隐瞒手段,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收入422万余元,逃避缴纳税款23万余元,其中2007年度逃避缴纳税款65000余元,占该年度应纳税额百分之23.4%。
税务机关2010年向该公司下达追缴通知,但该公司及贺某后仍不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独角兽司法考网,被告人贺某后被查获。2011年4月,涉案公司方缴纳了全部税款、罚金及滞纳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采用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被告人贺某作为北京中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实施逃税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