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不到场可由律师出庭
16岁的刘新(化名)因涉嫌盗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至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法院通知了远在江苏丹阳的刘新父母,但两人均表示无法出庭。庭审当天,社区工作者陈丽丽出现在了庭审现场。她的身份,是“合适成年人”。
据了解,“合适成年人”一词来自英国,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这一用语,但诸如昆明、上海等城市都已经开展了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探索独角兽司法考网。目前,我国各地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多为律师、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陈丽丽就是当年浦东新区获得“合适成年人”工作证的十名社区工作者中的一员。
刚结束征求意见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到底是什么人?这种说法比较抽象,不确切。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我认为这样的表述已经很具体,也能够满足实践的需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表示。
对于这一条款中所选定的替代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几个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岳慧青则提出了疑义。她认为联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或村(居)民委员会,很可能全校或全村(社区)就会知道他所犯的错误,无疑会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甚至会影响前科消灭的开展。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佟丽华亦表示:“实践中,这些单位一般都不会派代表到场,也没有到场的意愿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能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何况,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在外地,其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的代表长途跋涉参加庭审,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由谁解决,这也是一个问题。”岳慧独角兽司法考网青认为,草案的这一条款实际操作时会有很大困难。
实际上,在草案作出规定之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已经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这一条款是2006年未保法进行修改时,一个非常大的进步。草案将‘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作为‘应当’性的强制规定,实现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一致,也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的进步。但应指出的是,修改后的未保法开始实施后,‘应当通知’这一条款却基本被架空,有些时候司法机关嫌麻烦,并不会通知监护人到场。”佟丽华说。
岳慧青也表示刑事案件的审理有一个效率的需要,有的时候从通知到法定代理人到场需要十多天的时间,无法保证司法的效率。在她所审理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尤其是外地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有两个很主要的原因:一种是被告人怕家里人知道,隐瞒家庭电话和地址;还有一种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路途遥远,无法到场。
基于上述原因,岳慧青建议由司法机关或法定代理人亲自指定一名合适的成年人。司法机关可以指定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也可以选择教师等一些中立立场的具有优良品质的人员,但一定要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
陈卫东和佟丽华也不约而同地提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律师出庭的问题。
陈卫东认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到场可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且律师本身即是以帮助为职业,这也使其到场具有了时间上的保证。“另外,从发展趋势来看,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律师到场,可作为中国律师在场制度的一个实验。以此为契机,通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推广、试用和总结经验,来推动将来所有的案件律师在场的实现。”陈卫东说。
佟丽华则建议,将司法机关应当通知的人员范围规定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律师。
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审判长赖琪指出,这一条款从某种意义上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值得肯定。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很多未成年被害人是没有代理人的,建议法律中对此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