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地滑倒业主后物业被判赔偿

  因物业工作人员在冬天用湿拖把拖地导致地面结冰独角兽司法考网整编,今年50岁的李女士滑倒摔伤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

  李女士诉称,2011年1月24日,原告清晨上班乘坐电梯行至一层,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用湿拖把拖地,导致一层大厅地面结冰,原告在走出电梯时滑倒摔伤,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轻微脑震荡等疾病致行动不便,后经治疗后在家休养两周。李女士认为,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人,在打扫卫生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滑倒摔伤,自己多次向被告索赔,被告均拖延拒绝赔偿,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5251.6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748.4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1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对原告摔伤的事实无异议,当时保洁人员用湿拖把拖地,但地面一层大厅结冰不是事实,我们是在楼内不是在室外,不存在结冰的问题;原告摔倒后,我们马上将其送到医院;事发后,我们也积极与原告联络并赔付了3000元;我们是按照物业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保洁属于正常作业,拖地肯定是要用湿拖把;医疗费已经报销,不同意支付;交通费、误工费合理部分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人,在进行卫生清扫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地面湿滑,造成原告受伤,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误工费、交通费数额过高,由法院酌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51.6元,误工费700元,交通费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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