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金湖县,“入赘”并非稀奇事,但是因更改婚生子姓氏发生矛盾进而起诉离婚却难见独角兽司法考网整编。近日,金湖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原告陈某要求改姓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8年初,李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初,李某即告知陈某因家中没有男丁,故希望男方以“入赘”方式结婚,婚生子女随女方姓,陈某对这一习俗并无抵触情绪。交往半年后,2008年10月,陈某按照农村习俗以“入赘”的形式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2009年2 月李某生一子,并按照约定与母亲同姓,取名李某某,此后不久陈某要求给儿子改随自己姓,李某不同意,陈某以此为由长期不回家,不给原告母子抚养费。2011年,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改随自己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的特殊之处即在于被告是否可以将其儿子改姓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到底随谁姓,法律虽没有做出硬性规定,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但是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成了一方独有的权利,实质上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故本案中,被告要求改姓的要求理应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