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首例非法采矿案宣判

  14日,丽江市首例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在华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非法采出煤炭资源量为3833吨,非法采煤破坏煤炭资源量为3746吨,“黑煤矿主”李绍祥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 年零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指控:非法采煤获利95万元

  现年43岁的李绍祥,是华坪县中心镇马鹿梁子村九组人,自1992年起就在自家自留山马鹿梁子白头屋基上无证开采煤矿资源。期间华坪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李绍祥非法开采的煤井采取过责令停止开采、炸封等措施。但李绍祥拒不执行,直至今年4 月21日被查获。

  检察机关指控,李绍祥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煤,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煤炭资源严重破坏,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 月14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华坪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绍祥自1992年起就在其自家自留山上(马鹿梁子白头屋基)无证开采煤矿资源。华坪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告人非法开采的煤矿区域属于华坪县茶花村一号井的采区范围。经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绍祥非法开采的煤矿资源鉴定损失为:被告人非法采出煤炭资源量为3833吨,非法采煤破坏煤炭资源量为3746吨,开采煤炭资源非法所得约为958250元,开采煤炭资源破坏煤炭资源价值约为674203元。经审查认定,被告人非法开采造成煤炭资源破坏价值约为327577元。

  被告:“采出的煤炭量价值相差大”

  被告人李绍祥在法庭审理时辩解称:“我开采出来的煤炭量价值没有那么多,价值相差较大。我不懂法律,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提出,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客观,鉴定主体不合法,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判决:构成非法采矿罪

  华坪县法院认为:李绍祥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独角兽司法考网整编。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了部分罚金,具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李绍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 年零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已缴纳5000元,其余部分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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