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家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的沈某是受雇于该市某凝土公司的一名驾驶员,在今年年初的一次运输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侵占了该公司的33余吨水泥。近日,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1年1月的一天晚上,沈某独自驾驶该公司的一辆水泥罐车从某水泥厂装载了55.96吨水泥,于次日凌晨运送至其所在公司。按照公司磅房工作人员的安排,沈某驾驶该车先向B2水泥仓注入22.16吨水泥,然后经公司磅房称重,磅秤显示该车剩余水泥重量为33.56吨。随后沈某又驾驶该车向公司B3水泥仓注入水泥,几分钟后,沈某便停止注入,并未按公司规定到磅房称重、未通知磅房值班人员便驾驶该车离开公司。随后,沈某通过电话联系其经营砖厂的同学王某,将水泥罐车内剩余的水泥以每吨400元的价格全部卖给王某,并找到一个磅房称重,磅秤显示出售给王某的水泥共计33.08吨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当日下午,沈某收到王某的水泥款13200元。后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33.08吨水泥的价值为16705元。
大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沈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人在案发后主动代为退赔该混凝土公司的全部水泥损失16705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