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星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公司是电影《画皮》的权利人,享有该部影片的在线播放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所有的影视村网站上提供该片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电视剧《画皮》的在线播放并删除有关视频文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 000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3000元。
被告北京天星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网站确实曾出现过涉案电视剧,但是已于2010年关闭,且其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和模块加载,即通过点击其海报图标进入土豆网播放界面,虽然网址仍然是其网站地址,但是播放内容是在土豆网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电影作品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根据涉案影片署名情况及权利人的声明、授权,原告乐视网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天星联合公司在涉案网站上对视频内容进行了审查、介绍、编辑和整理,客观上方便了网络用户对视频内容的查找,因此主观上对视频内容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应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涉案网站的播放界面上,并没有能够跳转至第三方网站的相关链接,对于其答辩理由中声称仅提供链接服务的情况,被告天星联合公司并未完成证明责任。在庭审中,被告已经停止播放涉案影片,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并撤回其要求被告停止对电影《画皮》的在线播放并删除有关视频文件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
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天星联合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被告对涉案影片的使用情况、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性质和后果等情节,判决被告北京天星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两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