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改网游引著作权纠纷

   在网络红极一时的小说《鬼吹灯》,引起了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兴趣。为了将小说改为网游,该公司与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签下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去年9 月,该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出起诉状,要求解除双方的合约,城漫公司返还版权开发费用人民币200 万元并赔偿游趣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 万元。日前,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游趣公司的诉讼请求。

  游趣公司认为,2007年8 月,该公司与城漫公司约定,由城漫公司授权游趣公司改编《鬼吹灯》进行独家网络游戏产品开发及运营。为此,游趣公司依约向城漫公司支付了版权开发费200 万元。不料,游趣公司组织团队开发了网络游戏《鬼吹灯》后,对游戏进行宣传时,盛大集团旗下玄霆公司、麦石公司以两公司拥有《鬼吹灯》作品版权及网络游戏的改编权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游趣公司最终不得不支付巨额赔款。游趣公司认为,由于城漫公司的虚假授权,导致了游趣公司的巨额赔偿。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游趣公司与城漫公司签订的《合约书》和《补充协议》显示,城漫公司合同义务是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鬼吹灯》漫画中的形象(包括人物形象、场景设定等)授权游趣公司用于开发《鬼吹灯》网络游戏等,双方并未约定对于取得《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的相关内容。鉴于《鬼吹灯》小说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游趣公司作为网络游戏的开发者应该知道,城漫公司仅是《鬼吹灯》漫画的著作权人而不是《鬼吹灯》小说的著作权人。游趣公司认为城漫公司重大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上海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了游趣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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