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合同突遭解除欠妥

  去年9 月份印刷厂的饶老板怎么也没有想到,他等来的不是学校作业本的订单,而是解除合同的一纸通知书,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9 月21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会昌某印刷厂诉被告会昌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最终判决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

  经审理查明,自1993年开始当时的会昌县教委与会昌某小学合股经营至2001年4 月创建“会昌教育印刷厂”。同年8 月3 日双方终止合营并签订《合营终止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了:经双方商定5 月份起由乙方(印刷厂)单独经营;乙方应付会昌县教委)15万元人民币;双方合营至2001年4 月底止,此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5 月份之后本厂的一切财产归乙方持有,合营终止后有关教育系统的业务问题可另文协定等内容。2001年8 月10日,会昌县教育局委托本局勤俭办(甲方)与会昌某印刷厂(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从2002年上学期开始,甲方负责全县学生作业本等的征订工作。按勤俭办征订数上交管理费。

  关于协议的履行期限,时任的局领导认为有诸多原因以不明确为好而未约定。此后,双方一直按此协议执行。2010年9 月21日,勤俭办向原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请求继续履行,被告未向原告做出回应。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与会昌某小学合伙经营教育印刷厂多年因故终止合营后,继而由被告所属的勤俭办根据《合营终止协议书》的约定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并一直按约执行。从查明事实可见,被告当时是在合营协议终止后由原告负债经营的情况下而委托其勤俭办与原告签订该协议的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同样的原因也使得该协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可以说,协议内容中没有载明履行期限并不是双方当时的疏漏反而是双方根据当时的诸多原因所协商的结果。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无说明任何理由向原告送达当天就终止协议的“告知书”是不妥的。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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