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将受到法律制裁

  《辽宁省水文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首次对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遭受人为破坏、影响水文测报工作正常开展等突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辽宁省水文条例》7月29日由辽宁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违反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相关责任方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文工作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每年的汛期和干旱发生时,相关部门所做的重要决策都是依靠水文部门的信息预报,稍有不慎将会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水文部门还承担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取水口、入河排污口、跨界河流段面的水量、水质动态监测、评价职责,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老百姓的日常用水安全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

  辽宁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局长王保泽说:“我国为了解决长期以来水文事业发展缺乏法律支撑的困难,在2007年6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差异较大,所以亟须出台适合本省的水文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辽宁水文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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