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卡从未离身却莫名“被消费”33万元,如此咄咄怪事却真实地发生在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的郇女士身上。
郇女士三年前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沭支行办理存款事宜,并申领龙卡(储蓄卡)一张,之后多次向卡内存入现金。至2010年4月份,郇女士持卡到临沭建行取款,却发现卡内33万余元不翼而飞,心急如焚的郇女士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2010年3月17日郇女士的儿子曾持该卡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市中支行ATM机上办理转账业务,就是这一次简单的操作,被犯罪分子安装在该ATM机上的读卡器和微型摄像镜头忠实地记录了下来。犯罪分子随即利用非法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制造了伪卡,并在福建省某珠宝店疯狂刷卡消费334380元,购买千足金吊坠、戒指、项链等黄金饰品一宗,并在非法变现后挥霍一空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
眼看从犯罪分子身上追回损失已不可能,郇女士无奈将临沭建行和临沂市中支行告上法庭。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设置ATM机系为方便储户取款、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亦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应视为银行营业场所或营业场所的延伸,银行依法负有管理、维护ATM机,为客户提供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的义务。该案中,临沂市中支行对其设置的ATM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发现并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该ATM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给郇女士造成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临沭建行和储户自身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故对损失不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市中支行赔偿郇女士存款损失33438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