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政拆迁决定是否应当撤销

  [基本案情]

  B 某于两年前购买C 某位于某地段的3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某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该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及主管规划部门的建设审批手续。经调查核实,认定为违法建筑,于去年分别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并于去年对B 某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并对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登记并妥善保管。B 某对某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某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随后B 某诉至法院,法院对某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对某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维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同时,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B 某的房屋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又无城市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某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其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维持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对某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理由是某行政执法局对B 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而该法自2008年1 月1 日起施行。B 某于当年购买的30平方米砖木房屋,经营粮油店,该房屋虽然没有房屋产权证,但是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建筑年代为1986年,根据行政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原则,某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认的违法建筑人是B 某,属认定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据此,即使本案诉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已过法定行政处罚期间,也不能进行处罚。因此,某行政执法局对B 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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