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特殊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医院在处理原告的病情时不存在过错,受害人的损失系当事人自身的行为引起的,负责治疗的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和丈夫吵嘴后,因一时气愤,服用了处方药70余片,导致自己疼痛难耐,却无法发声进行求救。约1小时以后,邻居贾某发现痛苦的躺在地上的王某,急忙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的诊断,王某系服用处方药引起的药物中毒,虽经医院的全力救治,王某还是留下了终身残疾。王某的丈夫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才最终导致了王某的残疾,遂将就诊的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气愤之下服用大量的处方药是导致自身残疾的主要原因,并经原告申请鉴定。最终的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院在诊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