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女士在某餐馆用餐。用餐过程中,常先生与他人斗殴误伤任女士,导致其面部受伤。治疗的过程不但给任女士带来了巨大的身体痛苦,也因使用药物无法继续进行哺乳而给任女士的家庭带来了困扰。因此,任女士将常先生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常先生赔偿其损失5 万余元。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起诉称,2011年8 月1 日晚上十点半左右,原告与爱人到位于某小区底商的餐馆用餐,在用餐过程中,被告与他人殴斗,殴斗中破碎的啤酒瓶将原告面部划伤,伤口长达4.7 厘米,经医院诊治,伤口缝合18针。原告正在哺乳自己的孩子,因面部缝针需服用消炎药等,对幼儿会造成身体伤害,因此,无奈之下原告只得停止母乳喂养。但幼儿不食用奶粉,终日啼哭。
原告认为,她今年年仅24岁,面部长达4.7 厘米的伤疤给其带来的不仅仅是肉体的伤痛,更重要的是对其自尊心的损害。同时,作为母亲,被迫停止对自己的孩子进行哺乳,也给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因此,原告在经受身心巨大折磨的痛苦下,将被告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804.84元,精神抚慰金50000 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