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买卖某公司股票遭证监会重罚。自然人持一家公司股票超过5%时,其持股及变动情况,要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一段时间的暂停买卖,且不能一天抛出巨额大单,很多人并不明白这一点。近日,自然人林某就因此受到证监会重罚。
证监会查明,浙江省温岭市林文清,自2009年12月29日起,利用其本人和他人共计16个证券账户买卖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10年1月27日收盘后,上述证券账户共持有腾达建设19,060,101股,持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7%;之后这些账户继续买进该股票,2010年3月4日收盘后,上述账户持有腾达建设36,867,352股,持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01%;2010年3月31日开盘前,上述账户持有腾达建设39,502,37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72%.通过大量抛单,当日收盘后上述账户持有腾达建设锐减至34,29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01%.
林文清在持有腾达建设股票至5%之后,其持股及变动情况,均未依法向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亦未通知腾达建设;在证券法规定的限制买卖期内,林文清仍持续买卖腾达建设股票。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证监会对林文清作出160万元重罚。
法学博士殷召良分析称,证券法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原因在于持股达5%之时,对于股份很分散的上市公司来说,已绝非小散户,其买卖行为足以影响股价变动,法律上推定这种持股者有收购或者控制该上市公司的企图,因此要求其必须向有关机构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林文清一天之内抛售10%股票,严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