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近日,西平法院以盗窃罪再次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 月20日晚,被告人任某伙同肖某、任某(均已判刑)乘车窜到西平县人和乡谢老庄村谢某开的代销店,用破坏钳将防盗窗钳断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300元、双汇王中王火腿肠7 件,双汇特鲜王火腿肠3 件、双汇特嫩王火腿肠7 件、宝业牛奶10件、新五代饮料10件、统一绿茶4 件、金许昌香烟30条、黄金叶香烟5 条、红沙河香烟20条,物品价值3044元,总价值43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任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