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陆某森、朱某根、陆某灶三人分别出资200000元、120000元、150000元从吴某坤受让高桥镇高桥村“海儿坐栏”山场,并于2007年7月16日由被告人陆某森以高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办理了商品材林木采伐许可证[闽沙集体采字(2007)J277号],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地点为16林班1大班7②小班,山名为“海儿坐栏”,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树种为杉木,阔叶树。被告人陆某森、朱某根、陆某灶取得采伐许可证后,于2007年7月至10月雇工人到沙县高桥镇高桥村村“海儿坐栏”山场砍伐杉木及杂木。2007年8月15日,沙县高桥镇高桥村民委员会由陆某灶经手办理了1份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闽沙集体采字(2007)J371号],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地点为16林班1大班7①小班,山名为“海儿坐栏”,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采伐蓄积量为7立方米,并委托被告人陆某森、朱某根、陆某灶叫人砍伐。采伐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森、朱某根、陆某灶指使雇佣的工人将沙县高桥镇高桥村村“海儿坐栏”山场16林班1大班7②小班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松木255株及16林班1大班7①小班范围内的松木104株砍伐,共计砍伐松木蓄积量105.9033立方米,其中16林班1大班7②小班采伐范围内采伐松木蓄积量为69.1287立方米,16林班1大班7①(自用材)小班范围内采伐的松木蓄积量为36.7746立方米,合计立木蓄积量105.9033立方米,扣除批准采伐蓄积量7立方米及允许误差15%,超立木蓄积量97.8533立方米。被告人陆某森、朱某根、陆某灶将松木分别卖至鸿森木业、福兴木材加工厂,得赃款10070元、32000元。出售后,上交高桥镇高桥村民委员会6.58立方米松木自用材款3702元。
[分歧]本案在处理时,存在二种不同意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林木并出售牟利,构成盗伐林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擅自砍伐松木;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数量,超数量砍伐松木,构成滥伐林木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校整编):
1、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特征。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秩序和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林木资源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观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三被告人是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内超树种和超数量进行砍伐,其并未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是擅自砍伐本人所有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特征。
2、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特征。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主观上是故意。本案三被告人虽经审批,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超树种和超数量采伐,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以上意见,该案应定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