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十二期:法制史

   1.请问西周时期的契约制度是怎样的?

  答:

买卖契约:“质”、“剂” “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借贷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卷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 请将秦代时期的刑法罪名与刑罚进行总结

  答:

罪名与刑罚极为繁多,没有系统的分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 (1)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2)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3)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1)这里的“贼”是“害良”、“无变斩击”之意,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2)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渎职罪 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 (1)“见知不举”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不举者,与同罪”;
(2)“不直”罪,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3)“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3. 请将法制史中各个朝代关于的五刑的规定进行总结?

  答:

朝代 法定刑种类
先秦 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秦代 八刑 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汉代 文帝、景帝废除肉刑
汉律儒家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 《北魏律》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抵罪
《北齐律》重罪十条
《晋律》准五服制罪 规定绞、斩等死刑
规定流刑
规定鞭刑与杖刑
废除宫刑制度
唐 五刑(唐律)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宋 刑罚的变化:折杖法、配役、凌迟
明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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