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二期:司法考试大纲变化

 
  【问题】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有哪些变化?

  【解答】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与2010年相比整体变化不大,但民法因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侵权部分有了新的变化;刑法将去年采用的犯罪构成“三要件”理论恢复成“四要件”理论。

  各科目的变化情况如下: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增加了如下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2、法理学:新增考点法律规则与语言。

  3、法制史:新增考点故杀与谋杀;大陆法系宪法与民法的特点。

  4、宪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内容有所调整,并没有新增知识点。不过考生应注意新《选举法》中修改的内容。

  5、经济法:新增城乡规划法,修改城乡规划的基本流程。

  6、三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几乎没有任何变化,国际法也只是有些许变化,主要集中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国际法的概念、渊源特征上。

  7、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大纲内容基本没有变化,只是调整了检察官职业道德中“文明”这个知识点。

  8、刑法:该部分最大的变化是把去年的犯罪构成“三要件”理论改回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新增的考点有:刑罚权、破坏监管秩序罪。删除的考点有:刑法的分类、刑法的体系与解释、犯罪论体系、刑罚的体系概述、刑罚执行概述、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扰乱法庭秩序罪。

  9、刑事诉讼法:本部分没有增加考点,只是有一些调整: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中调整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管辖中的立案管辖执行;回避中的回避决定的复议;辩护与代理中的指定辩护的概念、阶段及适用情形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刑事代理的含义 公诉案件被 害人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申诉案件的代理;刑事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及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证人的资格及证人保护,审查判断;强制措施中的 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适用机关、审批程序、执行程序和期限;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起诉条件、审判程序;审判组织中的独任庭、合议庭。

  1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许可诉讼,其他部分几乎没有变化。

  11、民法: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可见民法部分的变化主要是因为《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引起的。其他部分内容变化不大。

  12、商法:无变化

  1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增考点有上诉的审查、第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对原财产所有人权利的救济、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删除考点有:申请撤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在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制度、反诉的特征、 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起诉与受理、起诉与答辩、 督促程序、除权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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