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九期:行政法

 
  【问题一】请问有权设定行政处分的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答:行政处分的设定,即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是指法定机关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某种行为规定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同时规定对其制裁的处分幅度。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权设定行政处分事项;

  (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上位法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3)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处分事项

  注意:除国务院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

  【问题二】请问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途径有:

  答:(1)只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 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商业银行法》第64 条第1 款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第65 条第1 款规定,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2)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行诉解释》第87 条第1 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既可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 条第1 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88 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关法》第93 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诉解释》第87 条第2 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问题三】请问暂缓行政拘留的情况有哪些?

  (1)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 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2)担保人担保的暂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 条规定,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109 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保证金担保的暂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 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111 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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