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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人权的内容
    人权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层次。
  (1)根据权利的性质不同,人权可以划分为三个基本的方面,即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出版、集会、结社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如工作权、最低生活保障权、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受教育权、结婚离婚自由等)。在这三种权利中,人身人格权利不具有政治性,对任何人都应同样对待,其普遍性程度最高。国际社会人权两公约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际上包括人身人格权和政治权及自由这两类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了大部分的第三类人权。
  (2)根据权利的主体不同,人权又可以划分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两个方面。人权能为个人所享有的为个人人权,上述的三类人权多为个人人权。集体人权有两类:一类是国内集体也称特殊群体的人权,如少数民族权利、妇女儿童权利、残疾人的权利、罪犯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等等。另一类是国际集体人权,其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和国家集团,如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反映这后一类人权的国际文件,主要是《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这就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人权的应有权利,是指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人权的本源。实有权利是指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这取决于法律实行得怎样。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
  【注意】
     我们一般谈论的人权和人权保障,主要是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进行的。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这表明法与人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人们理想中应该享有的人权与社会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的人权的中介和桥梁。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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