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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包括:
   (一)罗得法。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①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准则;②有的则由各种商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断案根据,逐步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可以说,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二)罗马法中的“万民法”。古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万民法即是专门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贸易和其他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中有关国际商务往来的规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于西欧大陆,后来对世界许多地区影响甚大。
   某些间接记载中的“罗得法”,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中世纪民间编纂的国际性商事习惯法法典(如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马斐法、比萨法、奥列隆法、威斯比法、汉萨法等海事商事法典)以及17世纪前后各国立法机关参照这些民间编纂的商事法典制订的国内法等,可以统称为早期的国际商事法。它们是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主要是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公元10-15世纪间,欧洲许多自治城市国家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适应频繁商务往业的需要。必须设法排除各地法律歧异,遵守共同的行动准则,于是逐渐形成独立于东道城市或东道国立法的另外一套行为规范。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四)“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
   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以北德意志诸城市国家为主,其目的在于互相保护它们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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