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海域。
群岛国可用直线基线法,将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作为基线(应包括主要岛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而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不论深度或距离海岸的远近如何,都称为“群岛水域”。
划出群岛基线时,应受三个条件限制:
一是面积上的限制。在基线所包围的区域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为1:1到9:1。
二是基线长度一般不超过100海里,在基线总数中,最多是百分之三能超过这个长度,最长者不超过125海里。
三是基线的划定 ,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群岛国是指包括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先靠岸的现有电缆。
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群岛的无害通过权;
(2)群岛海道的通过。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