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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一)成立要件
  行为逻辑结构:针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 实施暴力 → 具有人身危险性。
  1、抢夺罪的本质是对物暴力
  首先,不能是对人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其次,对物暴力要求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手段何时才具有人身危险性?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2、表现情形
  (1)乘人不备型。(2)非乘人不备型。
  提醒:传统旧理论的三大错误
  (1)旧理论认为,乘人不备是抢夺罪的必要条件。
  (2)旧理论认为,抢夺罪必须公然进行。
  (3)旧理论认为,夺了就跑也是抢夺罪的必要条件。
  (二)携带凶器抢夺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1、本规定的法律性质
  本规定是法律拟制,不是注意规定。本规定是把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拟制为抢劫罪。如果没有该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仍应定抢夺罪。
  2、凶器
  (1)性质上的凶器,(2)用法上的凶器。
  3、携带
  (1)不要求随身携带凶器,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2)不要求显示凶器,可以藏在包里;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有凶器。
  (3)不要求使用凶器。如果使用凶器,就属于暴力手段,直接定抢劫罪。
  (4)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5)要求有准备使用的意图。如何判断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图?
  4、相关情形总结
  (1)携带凶器只实施盗窃的,仍构成盗窃罪。
  (2)以杀人意图携带凶器,用凶器杀死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不存在携带凶器抢夺的问题。
  (三)认定问题
  1、抢夺罪与抢劫罪区分
  抢夺罪是对物暴力,这种暴力只是间接对被害人具有人身危险性。抢劫罪是对人暴力,这种暴力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2、飞车抢夺问题
  司法解释: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3、抢夺致人重伤死亡
  司法解释: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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