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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解析刑法: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本罪的性质由财产权法益决定。
  (一)成立要件
  行为逻辑结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 压制对方反抗 →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 → 行为人取得财物。
  1、行为方式
  (1)暴力
  第一,本质是使对方无法反抗。
  第二,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第三,对象只包括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实施。对物暴力,构成抢夺罪。(对人实施,既包括对财物持有人实施,也包括为了排除障碍对第三人实施。)
  第四,使用暴力压制对方反抗,又趁对方不注意,直接夺取财物,整体评价,只成立抢劫罪,不成立抢夺罪。
  (2)胁迫
  第一,本质是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
  第二,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例如,以揭发隐私胁迫交付财物,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要求以当场实现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未来实施暴力相胁迫。
  注意:当场问题。
  第一,手段的当场性。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要求当场实施暴力。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实施抢劫,被害人若不交付财物,要求暴力会当场实现。独角 兽司法 考试 网
  第二,取得财物不要求具有当场性,可以持续到第二现场。
  (3)其他方法
  第一,本质是使对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第二,昏醉抢劫。
  第三,拘禁抢劫。
  2、因果关系
  3、抢劫对象
  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
  4、主观是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等。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致人昏迷或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在暴力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4)根据第289条的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二)着手与既遂
  1、着手
  开始实施暴力、胁迫就是着手。
  2、既遂
  根据司法解释,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三)罪数问题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根据司法解释,共有三种情形:
  (1)抢劫前,为了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以抢劫罪论处。
  (2)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论处。
  (3)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数罪并罚。
  2、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
  根据司法解释,共有三种情形:
  (1)先伤害、强奸,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2)先伤害、强奸,被害人失去知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3)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四)抢劫罪八大加重处罚情形的要点归纳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5、“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6、“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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