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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共同犯罪(三)

   七、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对于共犯中的错误问题,原则上也适用关于单独犯错误理论来解决。即根据法定符合说解决。例如,甲乙丙共谋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甲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害,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承担犯故意杀人既遂罪责。
  在共同犯罪中还会发生共犯人之间相互发生的一些认识错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加以认定。如即使共同作案时,各犯罪参与人故意性质(或内容)不一致的,各人也仅在具有故意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超出本人故意范围的行为不负(共犯的)刑事责任。例如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甲、乙在故意杀人范围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又过失造成文物毁损的结果,不在乙故意范围内,对过失毁损文物的后果甲单独承担责任,乙不承担责任。再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刀砍丙致丙受伤的,二人仅在重合限度内(故意伤害)成立共犯,乙对甲故意杀人(未遂)不负刑事责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乙成立故意伤害罪。如果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刀砍丙致丙死亡的,同理,甲单独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乙仍仅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限度内承担罪责。但是,在造成加重结果的场合,只要一人的行为(如抢劫)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加重结果),全体参与抢劫的共犯人均共同负(抢劫)结果加重责任。独 角兽司 法 考试 网
  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与教唆人表达的内容不一致时,发生教唆犯的错误。对于教唆错误,同样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即(1)如果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不影响教唆成立。如甲教唆乙入户盗窃丙,乙实行时误入丙的邻居丁家窃取了财物,不影响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如果在构成要件范围内完全不同时,则教唆人属于“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如甲教唆乙到丙家盗窃,乙没有实施盗窃却对丙实施了强奸行为.甲属于教唆未遂(盗窃罪),乙属于强奸罪。类似例子如,甲雇乙杀丙,乙仅对丙进行故意伤害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乙成立故意伤害罪。(2)如果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与教唆的罪部分一致部分不一致时,在重合限度内可成立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盗窃丙,乙对丙实际进行了抢劫,则甲乙二人在盗窃限度内成立共犯,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且属于被教唆人(乙)犯了被教唆的罪,乙成立抢劫罪。对此,按照“教唆――实行过限”处理原则解决也可得出相同结论。(3)如果甲教唆乙盗窃丙,乙对丙盗窃未遂时,则该共同犯罪未遂,甲也仅承担“犯罪未遂”的罪责。(4)被教唆人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教唆犯一般应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帮助犯的错误,一般可参照上述教唆犯错误的解决办法。如甲乙共谋盗窃丙家,甲在户外放哨乙进入丙家却实施了抢劫,甲在盗窃限度承担罪责;或甲以为乙欲伤害丙而借刀给乙使用,乙却使用该刀对丙实施故意杀人罪行为,甲仅在故意伤害(致死)限度内承担罪责。对此,按照“帮助――实行”过限的处理原则解决也可得出相同结论。
    教唆、利用他人犯罪时发生了细枝末节的错误一般不影响教唆的性质,(1)如甲以为乙不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唆使乙盗窃,而乙实际已满16周岁的;或者相反,甲以为乙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唆使乙盗窃,而乙实际未满16周岁的,对甲均按照盗窃罪之教唆犯处理。(2)甲以为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唆使乙犯罪,乙实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或者相反,甲以为乙是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唆使乙犯罪,乙实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对甲均按照教唆犯处理。(3)甲以为乙不知情而利用去犯罪,而乙实际知情的,对甲仍以教唆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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